(2013年5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等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社科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社科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建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基地由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共同认定建立,并由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组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与基地的联系及受理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重点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承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承担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接受省委、省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
二、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四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重点基地要有明确的主要研究方向,所在学科领域有较明显的领先优势、较好的研究基础、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合理的科研人员梯队结构(包括年龄、职称和学历学位结构)。专职科研人员以承建重点基地的单位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五条 重点基地的建设要求
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四川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基地建设,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支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中优势,形成良好的自身运行机制,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三、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重点基地是承建单位内单独设置、实体性的科研机构。由本单位领导、建设和管理,接受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给与指导与支持。
第七条 重点基地要成立有明确分工的领导机构,定期通报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2、负责重点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基地的申报进行评审、检查、评估。
3、做好重点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重点基地承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审定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基地提供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配套经费支持。
4、为重点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重点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告重点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十条 重点基地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落实重点基地的建设计划。
2、制定并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制定重点基地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省社科联规划办的项目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5、组织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6、及时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重点基地所有活动信息。
7、每年12月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本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基地可以内设研究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重点基地的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三年,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一般不得兼职。
3、重点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基地主任与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主任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1、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省内、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9—11人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重点基地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应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研究项目应以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应用层面转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重点基地要建立学术活动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高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基地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建单位投入,保证重点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将其列入承建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根据重点基地建设情况,在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的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资助。在项目经费、建设经费等使用过程中,承建单位须按国家、省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全面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 重点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六、重点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结合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等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社科界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书》。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对重点基地的申报、评审、检查和评估要求根据本办法前述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重点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末位淘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部署不定期对重点基地进行检查和督促,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基地的评估。
评估结果实行专家打分制,并对评估分数进行排序,排在末五位的基地将被取消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的资格。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共同审批建立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基地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社科联、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