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全省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简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精品案例,促进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四川高院从2014年开始,开展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先后发布了八期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八年来,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关注民生倾听民意,始终坚持回应社会难点痛点问题,记载、见证了四川法治建设进程。
2022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1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203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案例二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青花椒”案件为“小切入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依法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以法之名否定“碰瓷式维权”,让“碰瓷式维权”的当事人无利可图,倒逼知识产权权利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引导知识产权回归激励、保护真创新、创真新的本质。本案依法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描述其提供的菜品特点、服务特色,属于善意、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万翠堂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为诚信善良经营者撑腰鼓劲,有效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让司法答卷顺应民意、温暖民心,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庭审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有效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依法行使知识产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高晋康,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律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其中不乏一些超越权利边界、维权手段不正当的情况。这些不当维权的案件使诉讼背离了法律保护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其内在的逻辑,往往需要全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我们社会中的常识、常情和常理,特别指出青花椒是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川菜调味料,许多川菜餐馆都会在店招和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介绍菜品。五阿婆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也是如此,是对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是一种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并不会混淆误认,因此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万翠堂公司注册的含有“青花椒”字样的餐饮服务商标显著性较低,该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属于“碰瓷式维权”,当然不应该受到司法的保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商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切实保护了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本案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的判决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原剑阁明镜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明镜砖厂)位于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内,占用集体土地7000余平方米,于2010年取得采矿许可,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中于2013年被决定关闭。2014年,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准予注销明镜砖厂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过采区地貌及复垦宜耕地。但相关责任主体一直未履行恢复、治理、复垦义务,明镜砖厂用地也被村民李某某长期非法占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至2021年7月亦未履行监管职责。2021年7月1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1.按照土地原有属性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复绿监管职责;2.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9日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环境保护检查整改通知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村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16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发现明镜砖厂内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且仍存在经营活动。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监管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明镜砖厂被关停后8年时间内,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对位于剑阁县龙源镇江石村七组原剑阁县江石乡明镜页岩机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矿区拆除、退出工作。
三、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栖息地,具有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往往能集中展示人文遗迹,具有重要的科研、教育、生态与美学价值。本案是翠云廊自然保护区内砖厂在政策性关停后因长期未治理修复环境、复耕而引发的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长期不予恢复生态环境的理由,也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依法履职提出更高的现实要求。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秉持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坚持实质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为如何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类案提供了裁判思路,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效促进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各行政机关、乡镇及村组干部“线上+线下”同步旁听庭审,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判决后,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判后回访”制度,及时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重点跟进掌握耕地修复情况。目前,已修复耕地2489平方米,修复林地3767平方米。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毅,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三期叠加”时期,在环境治理中也同时面对“三期叠加”——需要同时满足后果管理(即治污)、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不同管控目标和管控方式的需要,即不仅要治污,还需要恢复生态环境,预防生态风险等,利益关系复杂,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案件是否成功审判的重要标尺。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履职、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综合治理能效,推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政履职,促进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为我省环境行政诉讼提供了类案参考与指导,同时采取多媒体平台旁听的形式,起到警示与教育宣传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四川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