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有关部门应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专业学位硕士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其他则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授位条件者,均可依据本细则之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设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学校领导人员中遴选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通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等文件;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查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审查通过申报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及博士导师名单;
9.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各项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各分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各学院(中心)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委员会,主席从分委会委员中任命)。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处理日常事务。
分委员会主要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本章第七条各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在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决议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2.完成教学计划(含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含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符合本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及其它学术活动诚实守信,无作弊记录。
第十二条未达最长学制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暂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在最长学制年限结束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
1.根据学分绩点计算,主修专业的课程(或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分(不含1.5分);
2.英语专业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60分者,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未达60分者(其中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非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各专业纳入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的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以下方法之一:
(1)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710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四级(或六级)成绩÷7.1×40%
(2)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100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四级(或六级)成绩×40%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1.因第十二条第1、2款暂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
2.已满基本学制年限而未修满主修专业的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
第十四条受记过处分者,本人在受到处分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改正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审,提出建议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必修)课;
3.外国语;
4. 学校要求的其他科目。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由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在三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一千字左右。
3.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有明确目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所选题目应对发展经济科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4.硕士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内容摘要、目录、声明、前言、正文、参考文献、后记、致谢等几个要件。
5.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本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授予条件依据本工作细则执行,如果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
3.外国语;
4. 学校要求的其他科目。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可参照本章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2.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
3.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不低于8万字,论文摘要3000字左右。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本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写作一般的专业文章)。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
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要求,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本人申请(填写《学位申请书》)并经导师推荐,由系(研究所)和学院(中心)审查,符合答辩要求的,报经学位办审批后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详细评语。经系(研究所)和学院(中心)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以双盲方式进行。
答辩前,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外校至少一位)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对学术评语要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经系(研究所)和学院(中心)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实行双盲方式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的全文或详细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同行评议意见,并由校学位办和所在学院(中心)分别聘请三名、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五名评阅专家有两人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申请人需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申请评阅。答辩前,导师的评语和评阅人的姓名、评语应严格保密,评语应密封传递。
第八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必须在两名以上。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研究生提前完成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中期考评合格,完成社会实践,可申请提前答辩;硕士生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经申请批准可在半年内延期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半年内经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生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经申请批准可在一年内延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提前答辩应报校学位办审批,延期答辩及重新答辩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后两个月(博士生三个月)内进行完毕。
答辩委员会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于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凡不通过者,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九章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后,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决议方式进行。以上会议投票或决议结果,均应是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并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或以上方为有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可提出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因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2.因论文评阅或答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论文修改或答辩达到要求后,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第三十条受记过处分者,本人在受到处分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改正表现,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审,提出建议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关于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校外非学位授予单位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关于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校外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
第三十三条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和《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6月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