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与推进西部和基层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三条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博士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村技术推广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的就业岗位。
第六条凡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毕业生本人在4月下旬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本人不需向银行还款付息。
(三)学校将认真审核上述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和各学院、系共同开展有关宣传、动员、调查等工作。招生就业处要主动加强与西部县和县以下基层单位联系,充分掌握和交流就业信息,为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第九条学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将通过建立与基层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为接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较为完整准确的需求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后,学校财务处将及时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收回国家代偿资助金和我校相关配套政策所提供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须在离岗十日内书面通知学校,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同时在一个月内向学校交回已经支付的代偿资金及学校相关配套政策所提供的补助。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于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如果未按规定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及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不按时交回代偿资金及学校相关配套政策所提供的补助的,一律视为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三年服务期届满需要重新择业者,学校将积极推荐、对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