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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本规定2005年制定,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本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六条受理申诉机构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于学校校长办公室。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1—13人。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受到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
(二)受到休学、退学等处理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本次申诉;
(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重新申诉的;
(五)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效。
第十三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已决定受理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3—5人的复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出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三)对申诉人、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由复查处理小组成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听证会应设立专门的听证记录员,详细记录听证内容,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会所有正式参加会议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听证程序:
(一)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各方作最后的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拟定听证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调查或听证报告,区别不同情况,经半数以上同意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适用条例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变更开除学籍和退学决定的,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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