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交流学生管理
第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平台发布交流学习项目清单,项目主办单位按照项目协议要求公布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二条拟参加我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需填写《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习申请表》(见附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项目主办单位,项目主办单位选拔学生并将拟录取名单汇总,填写《交流学习项目离校信息汇总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交流学习项目离校信息汇总表》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变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已完成学籍变动的外出交流学生名单通知相关部门、学院(中心)及交流学生。
第三条外出交流学生按项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与项目主办单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外出交流学习学生协议书》等文件。
第四条项目主办单位协调外出交流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具体的交流学习项目协议对外出交流学生提前作好学业安排,确保交流学生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负责指导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督促学生了解学校学分转换、学历认证等相关规定,并向学生发放书面提示,内容包括行前准备、离校纪律、安全教育、外事礼仪、学习要求、返校规定等。
第六条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自愿退寝室,需退寝室的同学按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外出交流学生未完成相关离校手续,擅自离校、出国(境)的,按《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由项目主办单位对学生跟踪管理。若学生在外遇到突发状况或困难,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接收学校沟通、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外出交流学生在项目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无故延迟或不返校、报到的学生,按《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此间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条外出交流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本人所在学院(中心)报到并填写《交流学习返校申请表》(见附件),学生所在学院(中心)、项目主办单位批准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交流学习项目返校信息汇总表》,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交流学习项目返校信息汇总表》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完成交流学生学籍恢复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学院(中心)及项目学生。
第十一条外出交流学生完成返校程序后方可申请学分认定。认定办法见《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习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