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及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开展工作。
1.成立西南财经大学外事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
2.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申报及证照管理。
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类别。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将出访任务划分为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进行区别管理。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两类出访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审批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坚决禁止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五条 团组人数管理。一个团组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6人。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
第六条 团组申报要求
1.出访人员应为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本校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
2.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境)执行公务的能力。
3.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学术合作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
4.参加外单位组团,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不予派出情况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
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
4.未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出访。
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外停留时间规定
1.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
2.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教师带团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等情况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及审批在外停留时间,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
第九条 校级领导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不能同时出访,且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2.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行政出访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
3.校级领导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条 校中层正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1.校内各单位党政中层正职不能同时/同团出访。
2.校内各单位党政中层正职出国(境)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境)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申报审批流程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因公出访,完成校内审批流程后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人事司、国际司等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而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出国(境)任务。
2.校副职领导因公出访,由学校正职校领导审批,而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出国(境)任务。
第十二条 校中层及以下人员申报审批流程
1.一般性中外校际交流(三个月以内),完成校内审批流程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出国(境)任务。
2.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三个月以内),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3.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三个月以上),完成校内审批流程后方可持因私护照出访。
4.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需完成学校出国(境)申请备案流程。待审批完成方可出国(境)执行公务。
5.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学的教职工,如在访学期间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完成学校出国(境)申请备案流程。待审批完成方可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同科研处需按要求制定每年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报备至四川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报批件中需注明“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对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按个案报批,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费管理规定
严格落实人员计划和经费预算“双控制”机制,强化预算和人员计划硬约束,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对无预算安排和超出经费标准的出访团组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由学校提供出访经费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
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
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
第十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限国际航段且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上),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国内段补助按国内差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票据报销规定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方可于财务处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及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证照上出入中国边防检查之间的天数须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上批准的出访天数一致,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3.因公出国(境)期间,出访人员非公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违反本出访规定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各类出访团组需事前事后在学校OA上提交出访前/后公示表,内容包括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官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校级领导完成出访任务后,需向四川省外事领导小组提交正式归国报告及出访后公示表。
第二十三条 每年 12 月底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报四川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季度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该季度所有出国(境)人员的出访后公示表,备查。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西南财经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期间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可以向中国领事馆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益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
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
第二十九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情况及相关处罚
1.在外停留时间指从出中国海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超期。
2.滞留因公护照。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四川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
3.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
发生以上违规情况,不予报销当次出差费用,即刻停办当事人当年全部出国(境)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违规,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
事先未获得批准的团组将不被允许出行,且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境)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及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原文出处:https://oiec.swufe.edu.cn/info/1035/1697.htm